113年度司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7號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謝宜原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准許債權人謝宜原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債權人謝宜原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又債權人謝宜原業於113年5月17日死亡,
嗣經其繼承人謝炎良、黃惠珍具狀向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乙案聲明承受執行程序,而由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7號假扣押事件(含113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
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