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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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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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以新臺幣伍萬元或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捌元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至114年5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自113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125,048元本金等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所示,借戶已喪失
期限利益。而債務人逾期還款後,債權人已寄發催告書聯絡催繳,然均未獲債務人回應。又依債權人現場訪查,債務人新竹縣○○市○○路00號地址無人回應,新竹縣○○市○○○街000○0號地址大門深鎖。則依前述情事綜合以觀,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擔保其積欠債務,恐已陷於無
資力狀態,並有逃避拒絕清償此筆債務之意圖。因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
爰提出本件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聲明於釋明不足時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三、查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有其提出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與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之假扣押原因,亦提出催告書、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債務人
住居所現場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其釋明雖尚有不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則其釋明之不足,以擔保已足補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不扣除在途之期間)。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