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宏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沄蓁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802,91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