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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陳奕宏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沄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80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