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謝廷諺律師
謝彥安律師
林沄蓁律師
被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擴張
訴之聲明。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30,361,59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9,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0,504元,尚應補繳48,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