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方景建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洪法岡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內山文化設計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傑
本件應由温助香為
被告內山文化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惟上揭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即明。再按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4月1日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自羅婷變更為温助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可稽,然温助香
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温助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