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44號
上列
抗告人聲報謙里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向本院聲報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里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司司字第90號裁定
聲請駁回(下稱原裁定),然謙里公司已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完畢,核定稅額新臺幣(下同)0元,無原裁定所指欠稅之情形。
爰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
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 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
經查: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經原審以謙里公司尚有欠稅2,160,124元,且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而駁回聲請
等情,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下稱竹北國稅局)113年5月31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130304041號函
可參(司司卷第55頁)。然竹北國稅局另於113年7月18日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130305459號函覆本院:謙里公司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並經本分局核定,截至113年7月18日尚無欠稅情形;
本案原申報債權2,160,124元,第1次更正為2,160,124元(清算未申報未核定),第2次更正仍為2,160,124元(清算已申報未核定),本次核定後更正為0元(清算已申報已核定)等語(卷第29-30頁),
是以謙里公司已無原審認定尚有欠稅之情形。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
上開113年7月18日函文,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