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悠圈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鈺軒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抗告人悠圈股份有限公司由其
法定代理人陳齊軒,
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皆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勞資爭議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抗告程序亦有
準用,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非訟事件法第35
條之1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件抗告人悠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唐瑋翼」,
嗣提起抗告後變更為「陳齊軒」,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本件自應由陳齊軒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