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淵宏
相 對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東輝
相 對 人 上昊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水英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