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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馮芊瑞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相  對  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相  對  人   吳昭龍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