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韓瑞閩
相 對 人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4號),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扶會新竹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08】,
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二、
按,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法扶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