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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信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典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方智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劉益文即天恩精品當舖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07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清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聲請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並停止對上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且債權人已聲請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下同)113年5月31日新院玉112司執助聖1207字第1134028164號函影本為證,認屬實。然審酌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以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聲請就其財產之保全處分之部分,查,關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係為防止債務人之個人行為致其財產減少影響日後之償債能力,以債務人為對象所為之限制處分,與聲請人本件聲請無涉,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可採,不應准許。
(二)次查,因清算程序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原則上不許債權人在程序外個別行使權利。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經由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後之餘額,應予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準此,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竹縣
新埔鎮
遠東段

1128
1192.80
10000分之290
備 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204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弄00號3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3層:76.93
合計:76.93
陽台8.59,含共有部分221、222、223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