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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戴允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為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其所有坐落○○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未登記建物(稅籍號碼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為保全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依職權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年12月27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