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每月薪資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為時薪制人員,請說明每小時薪點、每日平均工作時數、每月平均工作日數、每月實領薪資,並提出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
強制執行扣薪等,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皆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
四、請說明自113年6月1日於同一任職公司(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將投保薪資調降之原因為何?復又於113年9月1日於同一任職公司轉為部分工時人員之原因為何?並說明戶籍地與
住所地不同之原因、提出最新房屋
租賃契約書。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
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
債權人取回
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八、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五個月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
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