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
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
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請說明配偶負擔子女
扶養費較低之原因?並提出配偶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
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
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
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