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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振柱(歿)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在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死亡者,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法院應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為由,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提案,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意見參照)。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振柱於聲請更生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死亡,有聲請人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火化許可證明書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1頁)。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