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郭化青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郭華玉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
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
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
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自113年8月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嗣於更生程序進行
期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23日公告債權表,並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
更生方案,
惟聲請人表示其近日身體不
堪負荷,無法繼續工作,目前生活支出高於收入,需仰賴子女資助等語,已據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本件債務人無法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所規定之事由,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