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葉佐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4行關於「張翠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繡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