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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范文正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文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0月22日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