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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黃曉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曉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曉芬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黃曉芬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自111年3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2年6月12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月2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