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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監護人    張何冉妹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書木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書坤  
(原禁治產人)       
關  係  人  張素雲  

            張素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變賣相對人張書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相對人應取得之總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伍拾萬元。又處分、變賣前開不動產所得價金扣除辦理過戶等必要費用(如土地增值稅、仲介費、代書費等)後均應存入相對人張書坤名下之新埔郵局帳戶內。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書坤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以95年度禁字第121號裁定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以及其已歿之父親張紹通為其法定監護人。茲因隔壁鄰地新埔鎮照鏡段473地號逾界建築,於112年8月31日申請鑑界,佔用面積約52.90平方公尺,經雙方協議同意以價金新臺幣50萬元作為補償,並已圍牆為界,請准許處分相對人被佔用之土地,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准許伊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4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 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張書坤之監護人,而禁治產人於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修正施行前所設之監護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禁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即監護人)經通知補正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張書木(相對人手足)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2號案卷閱明屬實。是聲請人提岀本件之聲請,聲請程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至親,其就附表之不動產,參酌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格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衡情尚無低價賤售相對人不動產之情事,而相對人依此所能取得之價金則亦為允當,是認對相對人應無不利,且有利於養護費用之挹注,是聲請人主張其所為處分合於相對人之利益,可採信。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本院依高於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准許其處分受監護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2條、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應將所得款項扣除必要費用外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之金融帳戶內,使用於相對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不得挪為他用而損及相對人之權益。又為保障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並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均此附敘。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權利範圍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佔用面積
(平方公尺)
價值
(新台幣)
價額
(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09.04
52.90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0元
68,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