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兼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竹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訴勝訴部分聲請
假執行,敗訴部分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
嗣聲請人已聲請假執行,之後並取得本院核發
債權憑證,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28363號卷及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