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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昱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相  對  人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竹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訴勝訴部分聲請假執行,敗訴部分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已聲請假執行,之後並取得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28363號卷及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