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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詹德陞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 起訴狀上 所載之代理人並 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 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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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