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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6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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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