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MAE CHARMAINE LLENO(中文姓名:萊爾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
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