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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承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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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