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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林承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665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89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08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59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863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485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080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15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35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95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462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432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481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703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666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95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855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816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1,075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44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918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1,044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1,225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