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翁毓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