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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352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  
被      告  官裔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復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6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8,000元,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加計利息後,已逾民法第205條所定法定利率上限,故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尚屬過高,殊公允,爰駁回此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