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宋國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