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邱炳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以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