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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廖聆安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簡裕耕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被      告  楊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陳報其於辯論期日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