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廖聆安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簡裕耕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陳報其於辯論期日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