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小字第544號
原 告 王嘉妤
被 告 張建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即駁回起訴,該
通知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送達至原告
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