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徐士杰
被 告 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或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
追加無
異議,原告固得將原訴變更或
追加他訴,
惟訴之
追加或變更,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已無從再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即無從再准為訴之
追加或變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1條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即民國113年12月9日始以民事
陳報狀請求追加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
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
追加,依前開說明,應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