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姿穎
劉書瑋
被 告 羅郁淳
羅素琴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
被告有數人,而原告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4元」,無法知悉原告是請求
連帶給付或是各別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