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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月英  
上訴
即  原  告  陳春鳴即大鳴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1,500期不正或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