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小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春鳴即大鳴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