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張紹威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應
補正事項:
一、
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
補正上開事項後之
起訴狀,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所附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被告僅記載為「113年度少調字第250號」、「113年度少調字第250號之父」、「113年度少調字第250號之母」等,未記載完整姓名,且於本院僅陳稱:我要告的對象是砸我機車的五位少年及
法定代理人,故本院仍無法特定
被告人數,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
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