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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
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被 告 游翔竣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27 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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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