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7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魏兆廷  

被      告  王誌宏  
            劉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誌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誌宏與被告劉秀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王誌宏負擔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王誌宏及被告劉秀玉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捌元,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