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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7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陳俐伃  
被      告  呂宏達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呂進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1,016元,及其中新臺幣9,666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呂進財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