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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小字第 8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8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