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索莉(SOLI NINAMERCED CADIANG)
相 對 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
堪認
無訛,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