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敬傑 被 告 鄭有良即鄭永達即鄭棋亦
鄭永宏 朱水蓮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 告 鄭晴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 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提出 異議,有撤回 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