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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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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鄧惟宇 
被      告  密斯特查理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