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原 告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成沂
被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回復工廠登記證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
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應補繳15,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