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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415號
原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張銘隆  
被      告  林秋霞(羅文彥之承受訴訟人)   

            羅青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秋霞為被告羅文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羅文彥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原告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羅文彥之繼承人林秋霞琳雯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