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4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寶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今井貴志,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有聲明承受訴訟
狀在卷可按(見本院竹簡卷第19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二、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渣打商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民國93年2月27日起至100年2月2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第1期至第3期按當時公告儲利率指數加0.46%固定計算,第4期至第6期按當時公告儲利率指數加4.46%固定計算,第7期至第84期按當時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7.46%機動計算(1.03%+7.46%=8.49%),被告如未依約還本或繳息時,除願自遲延之日起,按本借款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9萬18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前向渣打商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15萬元,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至99年11月22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第1期至第3期按當時公告儲利率指數加0.02%固定計算,第4期至第6期按當時公告儲利率指數加4.02%固定計算,第7期至第60期按當時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0.02%機動計算(1.03%+10.02%=11.05%),如未依約定還本及繳息時,除願自遲延之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3萬795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㈢上開
債權嗣經訴外人渣打商銀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原告屢向被告通知還款,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分攤表、渣打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4日企管銀(四)字第0964000351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23980號函、經濟部96年7月2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2060號函、民眾日報公告及被告
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