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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洪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有撤回起訴狀陳報狀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