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簡字第546號
原 告 蘇繼鴻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繼棟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
民事第18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請
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租約訂立時,就租金給付關於「蘇陳素錱之
繼承人」部分,並
非案
繼承人姓名及人數逐依羅列,而係以「蘇陳素錱之繼承人」之理由為何?
三、另請
兩造針對本件原告主張之
債權究竟為
公同共有或
分別共有表示意見(如該債權是否為繼承取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