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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銘輝  
被      告  張峯斌  

            郭張烘妹


            張瑞然  
            張瑞宜  
            張峯增  

            張瑞琴  
            張瑞芬  
            張瑞花  
被代位人    張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7「繼承人欄」關於「張瑞芳」之記載,均更正為「張瑞芬」。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