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
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補
正本件被
繼承人「黃**」之完整姓名、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補正
上開事項後之
起訴狀,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所附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狀上相對人之記載均僅為「徐**」、「黃**」、「蔡**」等,未記載完整姓名;另就訴之聲明部分,亦僅記載「受告知人蔡思芸及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等文字,該被繼承人之身分亦屬不明,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