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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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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調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沛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陳沛仁、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