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沛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聲請狀上相對人陳○○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陳沛仁、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暨異動資料,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之姓名,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